平顶山龙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平顶山龙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3992号 原告:河南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襄城县城关镇电子商务产业园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9F5CFL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顶山龙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2187746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河南省***建材有限公司诉平顶山龙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河南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河南省***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