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3992号
原告:河南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襄城县城关镇电子商务产业园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9F5CFL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顶山龙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2187746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河南省***建材有限公司诉平顶山龙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河南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河南省***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