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412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歌,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皓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铺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9066585B。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皓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霞
审 判 员 刘叶
审 判 员 韩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丛媛
书 记 员 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