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8执保440号
申请人***,女,193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济南恒瑞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曲堤镇后辛村98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恒瑞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恒瑞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济南恒瑞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