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179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恒瑞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曲提镇后**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9703537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恒瑞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982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恒瑞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 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