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5民初795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山东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张营街道办事处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127317772。
被告:菏泽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48124。
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2幢501室(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469Q。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灿
书记员孔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