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16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住单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住单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佳,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帅,男,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住单县。
被申请人: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张营街道办事处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127317772。
法定代表人:蒋德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衍杰,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蒋帅、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鲁1722民初16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蒋帅、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2022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蒋帅、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永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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