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160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住单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住单县。
被申请人:蒋帅,男,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住单县。
被申请人: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张营街道办事处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127317772。
法定代表人:蒋德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蒋帅、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帅、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渤海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60万元)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蒋帅、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永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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