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民初100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8593763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作出了(2020)鲁0691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作出(2020)鲁0691执保3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告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理处(账号xxxx)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号xxxx)账户内存款。后本院受理了该案民事诉讼,经审理作出(2020)鲁069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2020)鲁069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账号xxxx)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账号xx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