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3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新星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613民初1621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51398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