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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13民初85号之一 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色大街1号中南山海湾小区69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双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98号6号楼11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双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87元,合计10495元,由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