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13民初85号之一
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色大街1号中南山海湾小区69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双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98号6号楼11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双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87元,合计10495元,由原告烟台福达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