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91执保43号
申请人:烟台博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植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烟台博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博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