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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348号 原告: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色大街1号中南山海湾小区69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腾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北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腾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