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348号
原告: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色大街1号中南山海湾小区69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腾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北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腾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