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347号
申请人: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通街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137937XG。
被申请人:山东大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黄楼街道办事处中晨艺术小镇展览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579308155。
申请人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944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大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州市仙客来南路3800号中国青州××号不动产三处(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开始;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944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3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伦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