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234号
申请人:潍城区于河丰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潍城区于河街办店前李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2MA3F73A734
负责人:孙文召。
被申请人: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通街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137937XG。
法定代表人:夏文信。
申请人潍城区于河丰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21877.0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1877.0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城区于河丰盛建筑器材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少委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宏奎
书 记 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