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2民初76号
申请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顺通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9792.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792.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1769元,由申请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