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玉泉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1947号 原告:潍坊玉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向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顺通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潍坊玉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潍坊玉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潍坊市华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8,533,010.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潍坊玉泉建材有限公司为潍坊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泰晤士小镇项目提供混凝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起诉日,潍坊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潍坊玉泉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533010.50元,潍坊玉泉建材有限公司多次追要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玉泉建材有限公司内部因股权变动产生纠纷,本次起诉未能证明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其可待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法人的真实意思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玉泉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