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聚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2民初4671号
原告:宿迁聚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沭城镇七雄街道工业路**(金圣汽车用品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7DEM0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与钢二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0713261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聚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宿迁聚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聚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聚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8元,减半收取计673.9元,由原告宿迁聚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