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120号
原告:河南天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化工建材市场5排26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与钢二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凤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楠,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雎阳区。系河南省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阳阳,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天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天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天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莹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