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0民终2488号
上诉人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5元,依法减半收取8267.5元,由上诉人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 鸣 代理审判员 韩 冰 代理审判员 唐宏杰
书 记 员 羊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