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335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23民初1335号
原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清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君,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