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7执2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宝,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秀,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与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苏0117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及本院(2018)苏0117执2292号案件一并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据该协议,由法院从冻结的被执行人款项中扣划2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人如有一批不付或者少付,申请人可以就剩余未付全部款项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经扣划了20万元(含本案执行案款74653.1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按照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剩余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7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