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井研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石思清,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石思清,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1幢4层402号。组织机构代码:2018725-3。
法定代表人:罗志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英亮,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4.00元,减半收取72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