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申5914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崇州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崇州路桥公司)、天全县公路养护段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8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的证据认定天地建设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曹学飞出具借条向崇州路桥公司项目部***借款购买水泥和周转的事实清楚。天地建设公司所提二审判决认定其向崇州路桥公司项目部***借款的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天地建设公司所提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包含于其二审上诉理由之中,二审判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阐释了不予支持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地建设公司所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伟民 审判员  殷亚男 审判员  李 文
书记员  杨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