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1481号
原告:漳州明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蔡坑村185-5号(右边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97282242D。
法定代表人:徐玉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仪方,福建力衡(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1幢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2753M。
法定代表人:罗石玉。
原告漳州明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漳州明美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漳州明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建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苗芬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