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903执39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理人:罗石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劳人仲字〔2021〕335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