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899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四川互益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1幢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重庆周立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洒,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洒,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鹏,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多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