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3981号之二
原告:四川通世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乡大道***一幢(四川通世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7758068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1幢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275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四川通世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诉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2021年11月26日原告四川通世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通世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10元,减半收取计8,205元,由四川通世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才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