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888号之二
原告:漳州明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蔡坑村185-5号(右边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9728224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仪方,****(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1幢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275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漳州明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漳州明美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明美机械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漳州明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明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