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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早池益民加油站与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292号 原告:旬邑县早池益民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投资人:***,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旬邑县早池益民加油站与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旬邑县早池益民加油站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旬邑县早池益民加油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瑜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