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3执24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0980831B。
法定代表人包伟成。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9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程款96205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对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通知书,其没有异议。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2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俞翔
审判员章亚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