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3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永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黄金时代大厦3幢516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稽东镇。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永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永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绍兴永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永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556元,减半收取计16278元,由上诉人绍兴永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