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271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鑫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址嘉峪关市体育大道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7590581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鑫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峪关市鑫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鑫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