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城民二初字第80号
原告嘉峪关市浩海节能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安远沟村六组村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双,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江嘉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长城街富强西路。
法定代表人鞠敏,经理。
被告大唐甘肃祁连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里,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浩海节能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江嘉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甘肃祁连水电有限公司、周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浩海节能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江嘉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甘肃祁连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市浩海节能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江嘉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甘肃祁连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嘉峪关市浩海节能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