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之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隆之腾实业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896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72511637,住所濮阳市中原路与昆吾路交叉11新区春天1号楼1单元2号。
单位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磊,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隆之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UW1X3,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卖场二24层249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华龙区公安局对面。
被告***,男。
关于原告**凯诉被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隆之腾实业有限公司、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