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60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72511637,住所濮阳市中原路与昆吾路交叉**1新区春天**号楼**单元**号。
单位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隆之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UW1X3,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号卖场**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原告**凯诉被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隆之腾实业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