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813号
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塔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益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镇柳沟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益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金建明进行调解。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