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7民初2872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益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97313092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镇柳沟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伊金***水岸欣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Q02D09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水岸新城清园南侧商业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益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伊金***水岸欣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益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伊金***水岸欣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益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益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益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