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乾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955号
原告:***,女,194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学,系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河北乾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2089965N
负责人:王香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永芳,女,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石家庄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87077M
负责人:廖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大厦B座1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X3MCXL
负责人:何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盾,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乾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永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以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计111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建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