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6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河南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镇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一鸣,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立贵。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河南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惠州电力公司,下同)与被执行人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东源电力公司,下同)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惠仲案字第075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有: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572850.1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7日起,以572850.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仲裁费16937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职权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以及河源市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属情况,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权属登记记录。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让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16执1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