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949690K。
法定代表人:高飞。
被执行人: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建设二路俊园轩花园1号楼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37574308C。
法定代表人:靳立贵。
申请执行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21000元并支付以21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4988.56元,扣缴执行费291.02元后,其中605元调入(2019)粤0605执9578号案件中优先支付诉讼费555元及相应执行费50元,余款14092.54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已扣缴执行费291.02元,申请执行人已得款14092.54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国安
执行员 黎晓云
执行员 尹红丹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区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