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6民终1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源县规划区徐洞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靳立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平,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桦,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住所地:河源市建设大道中段。
负责人:秦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兴,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朗,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长安东路1号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伍承辉。
原审被告:郑海彬,男,住河源市。
原审被告:彭丽娜,女,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邹道勇,男,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刘润美,女,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李新民,男,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邹红梅,女,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邹海泉,男,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吴小玲,女,住址同上。
上诉人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原审被告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郑海彬、彭丽娜、邹道勇、刘润美、李新民、邹红梅、邹海泉、吴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60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健生
审判员  高晓鸣
审判员  高 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