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恢13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佛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招北村民小组元尾(土名),组织机构代码:6665202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规划区徐洞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7574308。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佛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1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4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8.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使用全国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5执恢13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