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872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泉均,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钢,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桥商城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788980。
法定代表人:洪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勇,上海融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5822252G。
法定代表人:韩秀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松卉,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萍,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交社保损失14664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2年5月18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被告指示原告一直在海涂基地工作,但是该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后续的劳动合同,也未按期缴纳社保。同时,被告根据原告的表现延长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时间。原告自2002年4月1日起一直工作至2018年4月。原告到达退休年龄后,本应办理退休手续,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但由于被告未按期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但双方一直未能谈妥。据了解,被告一、被告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因被告未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员工无法领取养老金,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争议纠纷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向被告主张损失,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原告起诉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前置程序,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