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终3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12号精功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金良顺,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299号。
负责人:陈军,系行长。
原审被告: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桥工业区(前童村)。
法定代表人:洪渔,系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陈火庆,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审被告:赵春华,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审被告: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桥商城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洪裕,系董事长。
上诉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原审被告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陈火庆、赵春华、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3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