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7执28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姜樟权,男,***年11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桥商城1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7678898。
法定代表人洪裕。
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镇横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横沿村,组织机构代码:662339994。
法定代表人余新军。
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浙0127执28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号:33×××30#钞银行存款金额:93613.07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号:33×××30#钞银行存款金额:93613.07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