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603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市***罚字[2015]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74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绍市***罚字[2015]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4年8月开始在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上午头居群贤路北侧动工建造公共厕所,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7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72.7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251.2平方米为耕地,22.8平方米为建设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4平方米土地;2、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251.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6280元整;对非法占用22.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456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6736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5日送达。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6736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绍市***罚字[2015]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74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华舍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