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7执28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桥商城1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76788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镇横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横沿村,组织机构代码:66233999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浙0127执28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号:20×××8#钞银行存款金额:245162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号:20×××8#钞银行存款金额:24516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