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彩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杨官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民终2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兵,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彩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33号1幢15D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官兵、南京彩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1民初8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原判认为案涉工程造价仍需审定,但既未释明,又未在***当庭提出申请后启动司法鉴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另外,原判对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工期延误,亦未作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1民初8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梅海波
审判员梅矫健
审判员陈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