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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8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树军,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石家庄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华东路197号。
负责人:***,该分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鑫蓝图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谈固家园12-1-602。
法定代表人:周盛兵。
原审被告:***,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上诉人满树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北鑫蓝图测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树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满树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52元,减半收取11276元,由上诉人满树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虹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