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辖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华东路197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满树军,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河北鑫蓝图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谈固家园12-1-602。
法定代表人:满树军。
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原审被告河北鑫蓝图测绘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满树军、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32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称,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路599号5栋2单元602号。该地属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申请人住所地进行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满树军及河北鑫蓝图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歌